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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惠萍
代 理 人 蔡駿民律師
代 理 人 張素芳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查債務人與配偶李國凱(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育有四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民國92生、95生、98生、100年生),租屋居住(因房租係配偶負擔,且所領有之租金補助已列計於配偶執行更生事件之收入中,故不重複計算)。
次查,債務人仍任職於飛快隔間設計有限公司,依據105年3月至106年2月薪資單計算,加計各式獎金,扣除勞健保費後,平均每月可支配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5,160元,此有債務人105年12月27日、106年3月10日陳報狀及薪資單在卷可證,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000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約10,600元(三商人壽僅學生團體保險),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9,484元,其所負擔之四名未成年子女生活費每人每月3,000元,共計12,000元,核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均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5,16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21,484元後,每月5,000元之更生方案已逾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加計保單解約金分72期之金額,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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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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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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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27.99%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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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0000000 │ 23.40% │ 1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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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 │ 366280 │ 5.65% │ 283 │
├──────────┼──────┼─────┼──────┤
│聯邦商業銀行 │ 285699 │ 4.41% │ 221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49210 │ 2.30% │ 115 │
├──────────┼──────┼─────┼──────┤
│玉山商業銀行 │ 185588 │ 2.86% │ 143 │
├──────────┼──────┼─────┼──────┤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 0000000 │ 22.47% │ 1124 │
├──────────┼──────┼─────┼──────┤
│新光行銷公司 │ 210158 │ 3.24% │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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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 169550 │ 2.62% │ 131 │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238836 │ 3.69% │ 184 │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57760 │ 0.89%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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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榮行銷公司 │ 28740 │ 0.44% │ 22 │
├──────────┼──────┼─────┼──────┤
│中華電信公司南區分公│ 1731 │ 0.03% │ 1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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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總額 │ 6,477,991 │每期金額 │ 5,000 │
├──────────┼──────┼─────┼──────┤
│清償成數 │ 約5.56% │清償總額 │ 3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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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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