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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蔡青憲即蔡政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查債務人租屋居住,於民國104年7月起,任職於以勒綠能光電有限公司,自行投保勞健保,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2,000元,無發放年終獎金及其他獎金津貼,扣除勞健保費平均每月1,462元後,實際可支配收入為20,538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6年2月3日陳報狀、在職工作薪資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000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台銀人壽保單查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5,000元,參酌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略屬過高,本院認宜以13,500元為上限。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0,538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6,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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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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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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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475663 │ 14.64% │ 879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231948 │ 7.14% │ 429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89447 │ 2.75% │ 165 │
├──────────┼──────┼─────┼──────┤
│台中商業銀行 │ 533284 │ 16.42% │ 985 │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120449 │ 3.71% │ 223 │
├──────────┼──────┼─────┼──────┤
│新光商業銀行 │ 208622 │ 6.42% │ 385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338842 │ 10.43% │ 626 │
├──────────┼──────┼─────┼──────┤
│永豐商業銀行 │ 379223 │ 11.67% │ 700 │
├──────────┼──────┼─────┼──────┤
│玉山商業銀行 │ 131110 │ 4.04% │ 242 │
├──────────┼──────┼─────┼──────┤
│凱基商業銀行 │ 484810 │ 14.92% │ 895 │
├──────────┼──────┼─────┼──────┤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 228442 │ 7.03% │ 422 │
├──────────┼──────┼─────┼──────┤
│榮昇資產管理公司台灣│ 26697 │ 0.82% │ 49 │
│分公司 │ │ │ │
├──────────┼──────┼─────┼──────┤
│債權總額 │ 3,248,537 │每期金額 │ 6,000 │
├──────────┼──────┼─────┼──────┤
│清償成數 │ 約13.30% │清償總額 │ 432,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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