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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于捷
代 理 人 蔡明哲律師
債 權 人
兼聲請人之
管 理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2張,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108,09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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