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司執消債清,160,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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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湯淑玲
代 理 人 黃勇雄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1輛、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2張,經查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在卷可證;

其中汽車車齡已20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南山人壽保單,而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9,592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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