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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曉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79號裁定於民國105年12月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中國人壽與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新台幣81,692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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