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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珮君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權 人 銓泰中醫診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176 號裁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有機車一輛( 估價為25,000元) 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新台幣6,150 元,合計為31,150元,業經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上開清算財產之變價方式業經全體債權人表示同意,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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