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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金佑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雅婷
送達代收人 楊譜諺律師
上訴人與傑盟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6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6,3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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