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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3號
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上訴人與勝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874,674元,應繳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4,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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