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莊秀娥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律師
被上訴人 張珮甄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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