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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張震慶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上 訴 人 張珮甄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被 上訴人 莊秀娥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仁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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