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簡上,353,2017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陳俊志
被 上訴人 杜郁緹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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