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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陳○○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3,296,627 元(計算式:2,296,627 +800,000 +200,000 =3,296,62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陳美芳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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