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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8號
原 告 林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被 告 蔡劍諺
被 告 侯美嬙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6年6月6日下午2時30分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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