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送達代收人 吳思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7,796.7 元(依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折算標準為1:32.715,折合新臺幣為3,526,5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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