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訴,1822,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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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1822號
上訴 人 楊文禮 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1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天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6 年4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9,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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