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訴,1870,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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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0號
上 訴 人 陳俊霖
上訴人與王世勇因105年度訴字第187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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