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訴,1956,2017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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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6號
原 告 賓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天啟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李麗萍
被 告 戴鈺芳
訴訟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
王識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882,6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59,3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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