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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
上 訴 人 坤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佩怡即孟利便當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1,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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