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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1號
上 訴 人 陳璘岳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瑞德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80,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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