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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7號
原 告 翁祖模即翁祖模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訴訟代理人 陳金檳(無特別代理權)
黃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確認訴外人Andres Infantes Corrales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債權存在。
嗣原告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具狀擴張請求確認訴外人Andres Infantes Corrales對被告有14,728,980萬元之債權存在(見本院卷第105頁)。
經核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2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0,400元,尚應補繳81,2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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