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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王梅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6 年4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萬元。
是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元,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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