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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劉陳舜花
劉振聲
劉國璋
劉淑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95,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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