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重訴,404,201705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怡均律師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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