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原 告 康名憲
鍾家進
羅玉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蓮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輝
被 告 德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被 告 德記船舶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振輝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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