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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原 告 卓建守
陳忠宏
許智銘
蔡秀珠
施進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 告 陽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許宏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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