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5822,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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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
債 權 人 蔡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中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中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系爭支票背面影本,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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