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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33號
債 權 人 萬蒨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然債權人僅於同年月26日具狀泛稱匯款新台幣(下同)15萬元當股東,沒有股票,債權人及江政學各10萬元經銷商云云,仍未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所提匯款單、經銷商合約書影本,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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