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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898號
債 權 人 許耀仁
債 權 人 歐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東信、李明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許耀仁對債務人請求金額為何。
二、表明債權人歐淑芬對債務人請求金額為何。
三、釋明債權人各別所受之損害項目為何?金額若干(各債權人應分別列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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