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6960,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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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6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吳政鴻
債 務 人 周明旺
債 務 人 周佩樺
債 務 人 周玟妤

一、債務人周佩樺、周玟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璧月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明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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