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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
債 權 人 嚴家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永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 、3 款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永倢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正確請求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6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106 年5 月6 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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