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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
債 權 人 高碧蘭
債 務 人 六福新饌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林宏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參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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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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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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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6月16日 │100,000元 │105年6月17日 │0000000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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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7月1日 │600,000元 │105年7月2日 │0000000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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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7月2日 │300,000元 │105年7月5日 │0000000 │ │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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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7月2日 │200,000元 │105年7月5日 │0000000 │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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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7月3日 │430,000元 │105年7月5日 │0000000 │ │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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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7月8日 │300,000元 │105年7月12日 │0000000 │ │
│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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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7月9日 │300,000元 │105年7月13日 │0000000 │ │
│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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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7月11日 │350,000元 │105年7月13日 │0000000 │ │
│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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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7月17日 │350,000元 │105年7月19日 │0000000 │ │
│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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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年7月18日 │350,000元 │105年7月19日 │0000000 │ │
│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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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年7月19日 │360,000元 │105年7月20日 │0000000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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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年7月22日 │270,000元 │105年7月23日 │0000000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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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年7月31日 │450,000元 │105年8月2日 │0000000 │ │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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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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