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7919,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陳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