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7924,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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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竧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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