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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932號
債 權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釋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三、債務人大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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