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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95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宋柏宏(原名:宋炎山)、康秀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本件聲請事實業已聲請本院91年度促字第41224號支付命令,且已取得確定證明書在案,本件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前開支付命令效力所及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實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本件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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