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7982,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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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楊俊城
債 務 人 薛伊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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