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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
債 權 人 王豐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南聯造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釋明請求利息新台幣9,844 元之計算方式(應陳明計算起訖期間及自該起算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三、債務人南聯造機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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