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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蘇聖元(原名:鄭詠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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