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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高順風
債 務 人 奇展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淵源
人
債 務 人 潘清順
債 務 人 潘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3.92% │自民國106年4月9日 │
│ │8,000,000 │3月9日起至清│ │起至清償日止 │
│ │元 │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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