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8613,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13號
債 權 人 李沚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容慈即肯得國際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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