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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15號
債 權 人 葉思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宏璋即六福新饌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證明文件(若為獨資,債務人應載為「林宏璋即六福新饌食品行」;
若為合夥,應載為「六福新饌食品行,法定代理人林宏璋」)。
二、提出債務人六福新饌食品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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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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