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8617,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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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其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查拍賣受償金額依民法第323條前段規定,於抵充利息後,應充本金,故按分配表所示受償金額計算,本件債權本金餘額應為新台幣1,050,497 元。

又若當事人間另有抵充順序約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鄒其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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