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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79號
債 權 人 張賜德
債 務 人 方善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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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退票日即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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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台幣 │方善鵬 │自民國84年 │按年息6%計算 │
│ │40,000 │ │7月5日起至清│之利息 │
│ │元 │ │償日止 │ │
├──┼────┼─────┼──────┼───────┤
│ 002│新台幣 │方善鵬 │自民國84年 │按年息6%計算 │
│ │40,000 │ │7月20日起至 │之利息 │
│ │元 │ │清償日止 │ │
├──┼────┼─────┼──────┼───────┤
│ 003│新台幣 │方善鵬 │自民國84年 │按年息6%計算 │
│ │50,000 │ │7月10日起至 │之利息 │
│ │元 │ │清償日止 │ │
├──┼────┼─────┼──────┼───────┤
│ 004│新台幣 │方善鵬 │自民國84年 │按年息6%計算 │
│ │50,000 │ │7月18日起至 │之利息 │
│ │元 │ │清償日止 │ │
├──┼────┼─────┼──────┼───────┤
│ 005│新台幣 │方善鵬 │自民國84年 │按年息6%計算 │
│ │250,000 │ │1月19起至清 │之利息 │
│ │元 │ │償日止 │ │
├──┼────┼─────┼──────┼───────┤
│ 006│新台幣 │方善鵬 │自民國84年 │按年息6%計算 │
│ │250,000 │ │2月13起至清 │之利息 │
│ │元 │ │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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