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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
債 權 人 唐雪華
債 務 人 齊偉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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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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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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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1月20日│100,000元 │106年1月20日│106年1月21日│0000000 │
├──┼──────┼─────┼──────┼──────┼────┤
│002 │106年2月20日│100,000元 │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1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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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年3月20日│100,000元 │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1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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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6年4月20日│100,000元 │106年4月20日│106年4月21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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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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