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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9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鍾松毅
債 務 人 陳郭翠蘭
一、債務人鍾松毅(原名:房松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肆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郭翠蘭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松毅(原名:房松毅)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2)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民國104年2月26日至民國114年2月26日,利息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63%計為年利率3.0%,採浮動方式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均僅繳息至民國106年1月2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松毅(原名:房松毅)邀陳郭翠蘭為保證人於民國101年6月19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7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101年6月27日至民國121年6月27日,利息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3%計為年利率2.7%,採浮動方式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
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松毅即房松毅執行無結果後,由相對人陳郭翠蘭給付之。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6年2月2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㈢、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19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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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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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鍾松毅(原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1% │
│ │82989 │名:房松毅│1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鍾松毅(原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1% │
│ │372898│名:房松毅│1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郭翠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 │
│ │568137│鍾松毅(原 │2月27日起 │ │ │
│ │元 │名:房松毅│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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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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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鍾松毅(原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989 │名:房松毅│2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鍾松毅(原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2898│名:房松毅│2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陳郭翠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8137│鍾松毅(原 │3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名:房松毅│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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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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