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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2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文欽於民國98年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4月14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674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3327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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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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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文欽 │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138568│ │04月 15日 │ │點三八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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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李文欽 │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80861│ │04月 15日 │ │ │
│ │元 │ │起 │ │ │
├──┼───┼─────┼──────┼──────┼───────┤
│ 004│新臺幣│李文欽 │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420707│ │04月 15日 │ │點九九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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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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