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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652號
債 權 人 蘇惠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子文、曾寶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鄭子文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連帶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
二、債務人曾寶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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