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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嶸慶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聖樺
人
債 務 人 吳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 532,808元 │自民國105年 │4.20% │自民國106年1月23日起│
│ │ │12月23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原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原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2│1,698,455元 │自民國105年 │2.20% │自民國106年1月30日起│
│ │ │12月30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原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原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3│ 687,151元 │自民國105年 │3.58% │自民國106年1月30日起│
│ │ │12月30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原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原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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