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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08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 理 人 謝明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登景律師即梁宣聖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為被繼承人梁宣聖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如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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