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9917,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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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陳暉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貳仟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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